[續自由秩序原理第4章 自由、理性和傳統上一小節]治學說,之所以能夠在往昔獲得壓倒優勢的成功,其原因很可能在于它們對于人的自尊和抱負的極大訴求。但是我們必須牢記,這兩個學派的政治結論乃産生于它們對社會之運作方式的不同認識。就這一點而言,英哲學家爲誕生一個深厚且基本有效的理論奠定了基礎,而唯理主義學派則完全錯了。
英哲學家已就文明發展的問題給出了一種解釋,而此種解釋仍是我們當今主張自由所不可或缺的基礎。他們認爲,製度的源起並不在于構設或設計,而在于成功且存續下來的實踐(或者說“贏者生存”的實踐[the survival of the successful])。他們的觀點可以表述爲,“各民族于偶然之中獲致的種種成就,實乃是人的行動的結果,而非實施人的設計的結果”。他們的觀點所強調的是,我們所說的政治秩序,絕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條理井然的智識的産物。正如亞當·斯密及其同時代思想家的直接傳人所指出的,斯密等人的所論所言“解決了這樣一個問題,即被人們認爲極有作用的種種實在製度(positive institutions),乃是某些顯而易見的原則經由自生自發且不可抗拒的發展而形成的結果,——並且表明,即使那些最爲複雜、表面上看似出于人爲設計的政策規劃,亦幾乎不是人爲設計或政治智慧的結果”。
“亞當·斯密與休谟、福格森及其他人所共同持有的上述對曆史發展進程的反唯理主義的洞見”,使他們得以最早理解各種製度與道德、語言與法律是如何以一種累積發展(cumulative growth)的方式而逐漸形成的,而且還使他們認識到只有依據這一累積
發展的框架和在此框架內,人的理
才能得到發展並成功地發揮作用。他們的論點,一是與笛卡爾的觀點完全背道而馳,因爲笛卡爾認爲,是獨立而先在的人之理
發明了這些製度,二是與另一種觀點相反對,這種觀點認爲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乃是由某個大智大慧的最早的立法者或一種原初的“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所建構的。上述第二種觀點(即那種認爲世界之所以能夠創建一新,完全是因爲那些明智之人聚集起來經詳思精考而達成社會契約所致的觀點),可能是那些設計理論(design theories)的最具特
的産物。這種觀點的最爲精當的表述,可能是由法
大革命的大理論家abbe sieyes做出的,他曾主張革命(或共和)議會“要像那些剛擺
自然狀態並爲達致簽訂一社會契約而聚集起來的人那樣去行事”。
甚至連古代先哲對于自由的各種境況的理解,都勝于上述那種唯理主義觀點。西賽羅(cicero)曾引證cato的話指出,羅馬的憲政之所以優于其他家的政製,乃是因爲“它立基于衆多人的才智,而不是立基于一人的天才:它是人們經過數個世紀的努力後才得以獲致的成就,而不是一代人努力的結果。他指出,這個道理很簡單,一是因爲曆史上根本不存在那種全知全能的天才,二是因爲生活在一個時期的人,就是將他們的全部能力和智慧結合在一起,如果不能獲益于實際經驗的幫助和時間的檢驗,也不可能爲未來的發展提供必要的基礎”。因此,無論是共和的羅馬還是雅典——古代世界的兩個自由的
度——都不能爲唯理主義者提供範例。在笛卡爾這位唯理主義傳統的鼻祖看來,恰是斯巴達給出了範例:斯巴達之所以偉大,“並不是因爲其每一部特定法律的優越,……而是因爲所有這些法律都趨向于一個單一的目的,即那種由某個個人最早確立的目的”。同樣也是斯巴達,成了盧梭、羅伯斯比爾、saint-just以及日後主張“社會”民主製或全權式民主製中的大多數論者的自由理想。
與古代先哲的自由觀相同,現代英論者的自由觀念也是根據對製度如何發展的方式的理解而逐漸形成的,而這種關于製度的理解則是由法律家首先做出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黑爾(hale)在其于17世紀所撰寫的一部批評霍布斯的論著中指出,“許多事物,尤其是法律及政府方面的製度,從其調適
、恒久
和結果來看,都可以被認爲是合理的,盡管當事者並不能即刻、明顯或特別地認識到其合理
之所在。……悠久而豐富的經驗能使我們發現有關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
或不便之
,而這一點恰恰是最富智慧的立法機構在製定此項法律時亦無力預見的。那些經由聰穎博學的人士根據各種各樣的經驗而對法律做出的修正案和補充案,一定會比人們根據機智所做出的最佳發明能更好地適合于法律的便利運行,只要這種機智未能獲益于悠久而豐富的經驗的支撐。……當然,這一點也增加了人們在把握當下法律之理
方面的困難,因爲這些法律乃是悠久而累積的經驗的産物;盡管這種經驗通常被指責爲愚婦之見,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定是人類最爲明智的手段,而且它能告訴我們那些僅憑機智根本無法在一開始便預見或無法即刻做出適當救濟的法律的利弊。……法律製度存在和發展的種種理由,並沒有必要爲我們所明確預見和充分把握;只要它們是逐漸確立起來的法律,能給我們一種確定
,就足夠了;只要人們遵從這些法律,那就是合理的,盡管該法律製度的特定理
並不爲人們明確所知”。
3.從上述種種觀念中,漸漸發展出一整套社會理論(social theory);這種社會理論表明,在各種人際關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確目的的製度的生成,是極其複雜但卻條理井然的,然而這既不是設計的結果,也不是發明的結果,而是産生于諸多並未明確意識到其所做所爲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這種理論表明,某種比單個人所思的結果要宏大得多的成就,可以從衆人的日常且平凡的努力中生發出來。這個論點,從某些方面來講,構成了對各種各樣的設計理論的挑戰,而且這一挑戰來得要比後來提出的生物進化論(theory of biological evolution)更具威力。這種社會理論第一次明確指出,一種顯見明確的秩序並非人的智慧預先設計的産物,因而也沒有必要將其歸之于一種更高級的、超自然的智能的設計:這種理論進一步指出,這種秩序的出現,實際上還有第三種可能,即它乃是適應
進化(adaptive evolution)的結果。
由于我們特別強調選擇(selection)在這種社會進化過程中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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