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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第八章 財産的早期史

第4小節
梅因作品

  [續古代法第八章 財産的早期史上一小節]的集合,一個持有一個共有領地的qin族的集團,是最簡單形式的印度“村落共産ti”。但是這個“共産ti”不僅僅是一個因qin族的同胞之誼而結合起來的,也不僅僅是一種合夥的聯合。它是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它不但管理著共有基金,並且通過一整套的官吏來管理著內政、警務、司法以及賦和公共義務的分配。

  我在上面敘述的一個“村落共産ti”的形成過程,可以視爲典型的。但我們不能就因此而假定,在印度每一個“村落共産ti”都是在這樣一種簡單方式裏面結合起來的。雖然據我所知,在印度北部,在保存下來的記錄中,幾乎一成不變地表明“共産ti”是由一種簡單的血qin集合而成的,但記錄中也提供我們這種情況,即血qin外的人也始終隨時可以參加進來,並且在某種條件下,只要是一個份額財産的買受人,一般地就可以被准許加入族內。在印度半島的南部,常常有一些“共産ti”似乎不是由一個而是由二個或更多的家族發展而成的;也有些“共産ti”的構成部分經公認是完全出于人爲的;真的,有時在同一社會中聚合著屬于不同族籍的人們,這種情況對于一個共同祖先的假設是一個致命的打擊。但是在所有這些同族中,或者保留著一個共同祖先的傳統,或者有著這樣一個共同祖先的假定。蒙特斯圖亞特愛芬斯吞(mountstuart elphin-stone)曾經特別詳細描述過“南方村落共産ti”(在其“印度史”第71頁中)。他這樣說:“一般人的看法是:村落的土地所有人都是開拓這個村落的一個或幾個個人的後裔;向原有族員購買或通過其他方法從原有家族成員取得權利的人,則是僅有的例外。這一個推定由下述事實加以證實,即直到現在,在小村落中,往往只有一個唯一的家族的土地所有人,大村落中的土地所有人往往也只有少數幾個家族;但每一個家族都有許多成員,以致全部農業勞動普通都是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擔任的,不需要佃農或工人的幫助。土地所有人的權利是他們集ti所有的,雖然他們幾乎始終可以取得其中或多或少一個完整的部分,但他們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次全部的分割。例如,一個土地所有人可以出賣或抵押其權利;但他必須首先取得‘村落’的同意,而買受人就恰恰抵充他的位置並負擔他的所有義務。如果一家沒有後裔,它的份額便應歸入共有財産中。”

  本書第五章 中提到的一些意見,我相信可以幫助讀者理解愛芬斯吞所談的重要xing。沒有一種原始社會的製度可能會保存到今天,除非是通過某種生動的法律擬製使它取得了原來xing質所沒有的一種彈xing。因此,“村落共産ti”不一定是一種血qin的集合,它或者是這類的一種集合,或者是根據一個qin屬聯合的模型而組成的一個共同財産所有人的集ti。和它可以相比擬的類型顯然不是羅馬的“家族”,而是羅馬的“氏族”或“大氏族”。“氏族”也是根據家族的模型而組成的一個集團;這是通過多種多樣的擬製而擴大的家族,這些擬製的確切xing質已經湮沒不可考了。在曆史時期內,其主要的特點正就是愛芬斯吞在“村落共産ti”中所談到的兩點。過去始終有一個共同祖先的假定,這個假定有時和事實顯然是有出入的;我們再重複一次曆史學家的話,“如果一家沒有後裔,它的份額便應歸入共有財産中”。在舊羅馬法中,無人主張的繼承權歸屬于“同族人”。凡是研究它們曆史的人們都這樣懷疑,認爲“共産ti”和“氏族”一樣,一般都由于准許族外人的加入而混雜,但“共産ti”吸收族外人的確實方式,現在已無法確定。在現在,據愛芬斯吞告訴我們,“共産ti”在取得族人同意後用接納買受人的方法而補充成員。然而,這個被收養成員的取得是屬于一種概括繼承的xing質;隨著他所買受的份額,他同時繼承了賣主對集合ti所負的全部責任。他是一個“家産買主”,他開始抵充某人的地位,也就繼承了他的法律身分。要接納他必須取得全族人的同意,這使我們回憶到“貴族民會”那些自命爲qin屬的較多族人所組成的“議會”,也就是古代羅馬共和政ti所竭力堅持的同意,他們堅執地認爲這種同意是使一個“收養”合法化和使一個“遺囑”獲特確認所必要的條件。

  在印度“村落共産ti”的每一個方面幾乎都可以發現一種極端古老的象征。我們有極多的充足的理由來猜疑:法律初生時代的特點是,由于人格權和財産權的混雜不清以及公法義務和私法義務的混淆在一起而流行著共同所有製,因此,即使在世界的任何其他部分都不能發現類似地混合的社會,我們應有正當理由從我們對于這些財産所有同族團ti的考察中推論出許多重要的結論來。在歐洲有一些部分歧財産權很少受到封建變化的影響,在許多其他重要方面它和東方世界的關系也象和西方世界一樣密切,在這些部分中,恰巧有一套類似的現象在最近引起了許多熱切的興趣。哈克索孫(m.de haxthausen)、頓戈波斯基(m.tengoborski)以及其他人的科學研究告訴我們,俄羅斯的村落並不是人們的偶然集合,也不是根據契約而組成的聯合ti;它們是和印度那些村落一樣天然組織起來的共産ti。誠然,這些村落在理論上始終是某些貴族所有人的世襲財産,農民從曆史時期起就已變成領主的附屬于土地的農奴,在很多情況下,並成爲領主個人的農奴。但這高貴的所有製的壓力從來沒有把古代的村落組織加以破壞,而且很可能,這個假定爲把農奴製介紹來的俄羅斯沙皇,他在製定法律時的真正意圖是在防止農民舍棄那種合作,因爲沒有這種合作,舊的社會秩序是不可能長期維持的。在俄羅斯“村落”中,村民之間是假定有一種宗qin的關系的,人格權和所有權是混雜在一起的,在內政方面亦有多種多樣的自發規定,這一切就使它幾乎完全和印度“共産ti”重複;但是有一個重要的不同之點,是我們極感興趣的。一個印度村落的共同所有人,雖然其財産是混在一起的,但他們有其各別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的分割是完全和無限製地繼續著的。在一個俄羅斯村落中,權利的分割在理論上也是完全的,但只是暫時的。在一定的、但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中都是同樣的時期終了後,各別的所有權即告消滅,村落的土地就集中在一起,然後在組成共産ti的家族中按照人數重行分配。這種再分配實行後,家族的和個人的權利又被分成爲各個支系,作爲再一次分配時期到來之前繼續遵循的根據。還有一種所有權更奇特的變形發生在某些guo家中,這些guo家長期成爲土耳其帝guo和奧地利皇室領土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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