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古代法導言上一小節]方法,但他提供了向這個方向努力的主要推動力量;他從事于法律學研究的精神,輝煌地表達在他自己的研究中,此種精神在以後就從來沒有被人們舍棄過,雖然其中有些誇張之,隨著時間的變遷已有所變更。他在英
很少直接影響,就是曾在德
求學的奧斯丁,也常常反對他所提出的結論,並且我認爲雖然沒有很多證據,足以證明梅因非常熟悉豐·薩維尼及其門徒的著作,但他是深知他們的觀點的一般要旨的,並且無疑地在實質上是同意這種觀點的。梅因可能從洛多爾夫·豐·伊葉林(rodol e von 1hering)在1858年出版的巨著“羅馬法精神”(geist des robmischon rechts)受到更加直接的影響。伊葉林在幾個重要問題方面,與薩維尼的觀點不同,但他肯定地主張把曆史方法用于法律學中。他也對羅馬法的研究帶來了一種新的和活潑的精神,與長期在德
壓製著羅馬法的無生氣的經院哲學派不同;有許多證據足以表明這對于梅因是一種真正的刺激,正像吉朋(gibbon)對伊葉林同樣是一種刺激一樣。
“古代法”出現的時期,也是人類思想史上有最深遠影響的事件之一,即達爾文(darwin)自然選擇原則形成的時期。
“物種起源”(the origin of species)發表于“古代法”出版前兩年。在梅因的主要著作中,據我所知,只有一直接提到了達爾文;在“古代法律與習慣”(early law and custom)第七章 中,他認爲達爾文從自然科學上提供了有利于父權製理論的證據。究竟梅因是否接受進化論的理論包括其全部含意在內,這是本文作者所不了解的,但梅因在曆史法律學方面的著作自然地同十九世紀中葉廣爲傳布的新的研究精神平列在一起,則是沒有疑問的。
關于這種“新學問”,就其對法律的影響而論,梅因的全部著作可以被認爲是一種有生氣的表現。他對那些不科學的缺乏批判的,被野蠻地但簡略地稱爲“先天主義”的那種很盛行的思想習慣,從不放松加以反對。他在“古代法製史”(theearly history of institutes)(第十二講)中寫道,“爲英法學家一般接受的各種曆史理論,不但對于法律的研究有很大的損害,即使對曆史的研究也是如此,因此,當前英
學術上最迫切需要增益的,也許是新材料的審查,舊材料的再度審查,並在這基礎上把我們法律製度的來源及其發展,加以闡明。”對英
法律應該這樣,對其他一般法律也同樣應該這樣。在“古代法”中,梅因對當時流行的政治純理論中最爲旁若無人的、根深蒂固的某種“先天主義”給以第一次的攻擊(這在他以後的著作中,常被重複地進行著)。例如,在第四章 中的“‘自然平等’的教條”,第五章 中的“幻想的‘自然狀態’”,第八章 中的“認爲財産起源于單獨的個人對物質財富的‘占有’這毫無根據的觀點”,第九章 中的“社會契約的夢呓”,沒有一個人曾像他那樣惡毒地辱罵這些一度聲勢極盛的說教的嚴重錯誤。他說:這些有關“世界最古年代人類情況的描寫受到這兩種假設的影響,首先是假定人類並不具有今天圍繞者他們的大部分環境,其次,是假定在這樣想像的條件下他們會保存現在刺激他們進行活動的同樣的情緒和偏見”。至少對于英
,梅因可以說是已經改變了“自然”的面貌。
這種智力狀態使梅因完全不可能接受霍布斯與奧斯丁的主權命令說,把它視爲是一切法律的起源和質的特征。這是在“古代法”最初的篇幅中就加以說明的;並且他在十四年後出版的“古代法製史”最後兩講中更深入地加以發揮。奇怪的是,梅因雖然是奧斯丁最嚴格的批評者之一,但他把奧斯丁在法律分析上所作努力的真正成績推薦給英
法學家,則有甚于任何人。奧斯丁在1828年所作的演講,除了培養人才補足審判席缺額以外,似乎很少成就;他的演講集在1832年出版時,依舊毫無影響;只是通過了梅因的各種著作和他在1852年對法學院所作的演講才把這一熱誠的、太過熱誠的真理追求者所作耐
的但落空的努力,從湮沒中援救出來。但是,雖然他對奧斯丁的分析天才比以後許多爭論者給予更多的贊譽,但他對于把法律視作爲命令,並且只是命令這一個論點,卻無疑地論證了它的缺點。
我在前面已經提到梅因對于英人對羅馬法的“極端無知”,提出了非難。1847年,他接受了劍橋大學民法學欽定講座的教授職位,因爲這個任命,使他得以專心研究古代法而獲益不少。在關于羅馬遺囑(第六章 )、法律訴訟(第十章 )、家父權(第五章 )以及羅馬契約分類(第八章 )等這些輝煌的綱要中,包含著許多新奇的東西,這些東西現在雖已毫不新奇,但在1861年它們都是很新奇的;我們必須指出其中也有許多到現在已成爲有疑問的了,但是,對于並不熟悉專門的羅馬法的讀者,還不能在英文中找到一本書,能對那偉大法製中某些獨特的製度,“像古代法”這樣提供生氣勃勃的說明,並且就羅馬法對于歐洲人生活上和思想上幾乎每一個部門所發生的巨大影響,現在當然還找不到比第九章 中所作的更好的、更有說服力的描寫。還不很熟悉這一切的讀者,可以從吉朋所著“羅馬帝
衰亡史”這一無比精辟的書的第四十四章 中找到很適宜的補充材料。
梅因與進化論學派的密切關系,可以從他對于法律製度史中某種進步因素所具有的確實而決不空洞的信念,明白表現出來,他完全意識到進步一字的含義含糊:在其無數警句之一中,他告訴我們:“對于人們,不論是個人或是集,沒有東西比把他們的道德進步認作一個實
的現實
,更可厭惡的了”;他認爲絕大部分人類往往對于任何有意識地努力改進民主製度表示漠不關心,對于這種現象,他表示大爲驚奇(見第二章 )。他從不懷疑,社會是明顯地向著一種穩健的堅實的方向前進的;這樣,在契約的發展史中,他發現了善意這個道德觀念的逐步出現,並且雖然從沒有停止和自然法非曆史
的謬論作鬥爭,但他依然在其中看到了一個可以促使改進的有力因素,以反對法律的保守主義的禀
,即認爲法律是只能通過相當難以運用的如擬製、衡平和立法等權宜手段來改進本身的。他同樣清楚地認識到社會是天然地分爲“進步的”和“不進步的”的——這種兩分法,相當于西方與東方的兩分法。他不願爲“進步”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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