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哲學/宗教>梅因>古代法>導言第3小節

《古代法》導言

第3小節
梅因作品

  [續古代法導言上一小節]下一個定義;但在“古代法製史”中,他提出了至少兩種可能的區別標准——一種是有意識地采用對最大多數人給以最大幸福的原則作爲立法政策,另一種是對待婦女地位的流行態度。有許多其他標准可以提出來討論;沒有一個可以不變地加以應用;但誰會懷疑,在進步的社會和不進步的社會之間確有不同,或是誰會認爲,梅因在這樣相信了以後已作出了過分滿足的假設呢?

  在進一步介紹“古代法”中某幾個時常引起爭論的部分以前,必須首先注意到本書的一個獨特之點。大多數人在對某一門科學作專門研究時,在發表(如果他們的確發表了)他們的一般結論前,必先就其各個細節,加以詳細研究,並可能要先加以說明。而梅因的做法,恰恰與此相反。在其第一本書中,他敘述了最粗糙的一般原理,而在他所有的後期作品中,除了二本比較不重要的之外,只是用了更詳細的和更明確具ti的例證,以深入闡明他在開始其專業時新提出的各項原理。這種方法是大膽的,並不是毫無危險的:除了對于事物的要點具有非常的直覺的理解力的人,采用這種做法,很難獲得成功。學者們爲了使其結論能達到精確無誤,一般對于概括是非常謹慎的,有時簡直是不健康地謹慎;但是對于“古代法”,如果真有任何成語與它聯用得最最經常,那就是“輝煌的概括”這一個成語。在“古代法”中,很少有一頁沒有幾句著名的警句,突出于字裏、行間;可怪的是,梅因在經過長期的辛勤的進一步研究後,竟發現很少有必要就其最早的意見,進行修正。這本書充滿了淵博的知識,卻沒有表示博學的一般附屬物;究竟是由于政策,或是由于厭惡,還是由于無能,無論如何,梅因堅決拒絕采用似乎常常需要的旁注和詳細證據,以爲其明白直率的主文的累贅。雖然具結果有時使經過專門訓練的讀者感到不便,但免除學術上的累贅,無疑地大大增加了“古代法”和梅因的其他一切著作的聲望。我們享受著文字的ru汁,而不被迫目擊擠ru的這種繁重的、有時候很辛苦的勞動,雖然在“東西方村落共産ti”(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1871年)、“古代法製史”(1875年)及“古代法律與習慣”(1883年)中都用了比“古代法”更正確的、更有批評眼光的考查以觀察古代法律中的各個問題,但梅因在“古代法”之後寫的一些作品,都不及這個初生兒,甚至一半也及不到。

  因此,“古代法”應該被認爲好像是梅因畢生工作中的一個宣言書,這是雅利安民族各個不同支系,尤其是羅馬人、英guo人、愛爾蘭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製度的一個比較研究。由于它本身是一個令人滿意的統一ti,它不能被視爲僅僅是一篇緒論;不過,對于他粗糙地談到的許多問題,如果要獲得更豐富的知識,讀者還必須借助于梅因的後期作品。例如第八章 提到的村落共産ti是一篇用同名的完整的(雖然是簡短的)論文的主題,由于當時那士(nasse)和g.l.豐毛勒(g.l.von maurer)的新近研究而引起的;關于父權家族的說明,當然應該以“古代法律與習慣”爲補充材料,這是梅因的最後一部重要著作,在其中,他用了同樣的說服力和機智,乘便對主張母權製理論的幾個主要代表人予以答複。在這裏,由于篇幅的限製,難以就“古代法”中討論的各個題目,一一指出究竟在他後期作品中哪些地方曾詳加說明;但就主要的題目中,可以提出的有主權、集ti財産的早期形式(其重要的一方面,即聯合家族,在“古代法”中沒有提到,但在“村落共産ti”和“古代法製史”中,都有詳盡的討論),封建製度化的過程,各種古代法典(例如在“古代法律與習慣”的第一章 中,詳細敘述了“摩奴法典”),法學家〔特別是羅馬法學專家(jurisprudentes)和愛爾蘭“古代法官”〕在製成法律上所起的影響,原始的qin屬關系,動産所有權〔關于第八章 中所討論的要式交易物(resmana cipi)更詳細的說明,可參考“古代法律與習慣”第十章 〕,土地所有權,長子繼承權,擬製(例如,關于收養這個擬製的補充說明,可見“古代法製史”第八講和“古代法律與習慣”第四章 ),原始訴訟程序〔著名“戲劇化”的誓金(sacramena tum)可在“古代法製史”第九講中再發現〕,強製執行的各種早期形式,祖先崇拜和家族聖物,以及衡平的發展等。

  “古代法”中有許多部分,在後來成爲批評或者有時是別人所不同意的主題,對于這些,只可浏覽一過。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梅因的名字也許最容易同父權製的理論聯系在一起。

  大家都知道,有一個以巴覺芬(bach of en)〔他的“母權製論”(das mutterrechet)由于巧合,恰在“古代法”出版的同一年中出版〕、馬克林南(mclennan)、摩爾根(morgan)、約瑟夫·庫勒(josef.kohler)和法拉善(frazer)爲其主要代表人物的反對學派,主張人類社會以一個人群開始,其中男女兩xingchu于一種沒有節製的雜交狀態中互相匹配,主張首先出現的家族集團是以母氏爲中心的,並且主張以認定的生父的ti力和獨占禁忌占優勢的家族集團,在發展的過程中,應屬于一個較後的階段。而在“古代法”和“古代法律與習慣”的簡要研究中,顯然梅因所描寫的社會,既不是一個以“自然狀態中的人”也不是以母系子嗣,而是一個以父權的、宗qin的家作爲單位的社會。

  但是,梅因所重新假設的這種共産ti,從來沒有要被認爲是人類社會淵源的代表之意。他的研究明白地限于雅利安民族,尤其是其中比較進步的幾個支系(但有顯著的例外,如印度村落共産ti);雖然在其他方面可能有些爭執,但雅利安家族製度主要是父權的,這是沒有爭議的。在“古代法律與習慣”中,梅因不但不主張人類種族的各個支系應該有一個單一的、一成不變的發展圖式,他並且毫無隱瞞地對這種想法表示著懷疑。現代學說所主張的,正和這個意見相同:現在認爲,把父權製理論和母權製理論作爲相互之間不能調和的對立物是完全人爲的。男xing和女xing在家族中和社會上的相對重要xing決定于許多變化著的情況,譬如各家族集團是孤立的還是互相鄰接的,男女兩xing的相對人數,戰爭的影響,可用以瞻養妻子的財富,滅嬰的習俗,以及許多其他類似的因素,決不可能在一切時……

古代法導言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

▷ 閱讀導言第4小節上一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