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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第四章 自然法的現代史

梅因作品

  從前面所說的,可以推斷,改變羅馬法律學的理論決不能被認爲有哲學上的正確xing。這種理論事實上包括了“思想的混合方式”之一,這種所謂思想的混合方式現在被認爲是人類思想初期的最高思想的特點,同時也是我們今天的智慧的努力所不難發現的。“自然法”把“過去”與“現在”混淆起來了。邏輯上,它意味著曾經一度由自然法支配的一種“自然”狀態;但法學專家並不明白地或確信地說到過有這樣一個狀態存在,這種狀態除了偶然在幻想黃金時代的詩歌中能發現外,的確也絕少爲古人們所注意到。自然法從實際效果講,是屬于現代的産物,和現存製度交織在一起的東西,是一個有資格的觀察家可以從現存製度中區分出來的東西。把“自然”的法規從同這些法規混淆在一起的各種粗陋成分中分離開來的鑒別方法,是一種單純和調和的感覺。但是這些經過提煉出來的原素所以能受到重視,卻並不是由于它們的單純和調和,而是由于它們來自太古的“自然”統治。這種混淆並沒有爲法學專家的現代學生們成功地解釋清楚,而對“自然法”提出的一些近代純理論中暴露出來的認識模糊、用語含混不清之chu,實際上遠比我們公正地責咎于羅馬法學家的還要來得厲害。有些研究這個主題的著者,認爲“自然”法典存在于將來,是所有民事法律正在走向的目的,他們企圖用這種方法來避免基本的困難,但是這非但同舊理論所根據的假設完全相反,而且也許混雜了兩種自相矛盾的理論。這種不問過去只向將來尋求完善典型的傾向,是由基督教帶到這世界上來的,古代文學很少或者沒有暗示過這樣一種信念,即認爲社會進步必然地是從壞到好的。

  但是,這個理論在哲學上雖然有其缺陷,我們卻不能因此而忽視其對于人類的重要xing。真的,如果自然法沒有成爲古代世界中一種普遍的信念,這就很難說思想的曆史、因此也就是人類的曆史,究竟會朝哪一個方向發展了。

  法律以及由法律結合在一起的社會,在其幼稚時代,似乎很容易遭受兩種特殊危險。其中之一是,法律可能發展得太快。在比較進步的希臘社會中,它們的法典就發生過這種情形,這些法典用驚人的速度從繁雜的程序形式和不必需的術語中解tuo出來,並且不久以後就使各種嚴峻的規定和規則上不再依附著任何迷信se彩。它們這樣做,其本意並不是爲了人類的最終利益,雖然因此而使其公民獲得的直接好chu可能是相當大的。guoxing中最罕見的特xing之一,是這樣的來應用和製定法律的能力,即一方面在達到抽象公正中忍受著不斷地發生的錯誤,而在同時卻不喪失法律可能符合于一個較高理想的希望或願望。希臘的思想家本其高貴的和順應的特xing,沒有把自己局限在窄狹的法律公式中;我們對于雅典平民法院的工作情況掌握著正確的知識,如果我們用雅典平民法院來推測希臘的法院,則我們可以知道,在希臘法院中有著非常強有力的傾向把法律與事實混淆在一起。當時“演說家”(orators)的遺著,以及亞裏士多德(aristotle)在“修辭學論”(treatise on rhetoric)中所保存的法庭語錄,顯示出當時對純粹的法律問題往往是用可能影響法官心理的各種理由來進行辯論的。通過這種方法,不可能産生持久的法律學製度。一個社會對于某些特殊案件,爲了要得到一個理想的完美的判決,就毫不遲疑的把阻礙著完美判決的成文法律規定變通一下,如果這個社會確有任何司法原則可以傳諸後世,那它所能傳下來的司法原則只可能僅僅是包括著當時正在流行的是非觀念。這種法律學就不能具有爲後世比較進步的概念所能適合的骨架。充其量,它只是在帶有缺點的文明之下成長起來的一種哲學而已。

  很少民族社會的法律學曾受到這種或則過早成熟或則時機未熟就已經瓦解的特殊危險的威脅。究竟羅馬人有沒有受到過它的嚴重威脅,當然還不能確定,但是無論如何,羅馬人在其“自然法”的理論中是有著適當的保護的。因爲法學專家顯明地把“自然法”想象爲一種應該逐漸吸收各種民事法律的製度,但是在民事法律還沒有被廢棄以前,自然法卻不能把它們取而代之。在guo外自然法是沒有這種神聖不可侵犯的印象的,就是只要向它提出申訴就有可能使chu理特定訴訟案件的法官的心理爲之折服。這個概念的所以有其價值和作用,是因爲它能使人在想象中出現一個完美法律的典型,它並且能夠鼓舞起一種要無限地接近于它的希望,而在同時,對于還沒有適應于這個理論的那些現存法律義務,它又從不使法律實務者或市民加以否認。同樣重要的,應該看到,這個模範製度同許多在以後時期曾嘲弄過人們的希望的製度不同,並不完全是幻想的産物。從來沒有人把它看作是建築在完全沒有經過考驗的原則之上的。一般的看法,它是現存法律的基礎,並且一定要通過現存法律才能找到它。它的職能,簡單地講,是補救xing的,而不是革命xing的或無政府狀態的。這一點,不幸地,恰恰就是現代對于“自然法”的見解常常不再和古代見解相同的地方。

  社會在幼年時代要招惹到的另外一種危險,曾阻礙了或停住了更大一部分人類的進步。原始法律的僵硬xing,主要是由于它同宗教的早期聯系和同一xing而造成的,這種僵硬xing曾把大多數人在生活和行爲上的見解束縛住,使它們和人們的慣例第一次被固定爲有系統形式時的見解一樣。世界上只有一二個民族由于奇異的命運才能使它們免除了這種不幸,而從這些民族所出的支系曾豐富了少數現代社會,但是情況仍舊是這樣:在大部分世界中,只有墨守著由原始立法者所設計的最初計劃,法律才能達到其完美xing。如果在這類情形中,智慧確曾對法律發生過影響,那它能一致地以之自誇的,就是它能在古原文的基礎上,求得種種機巧的牽強附會的結論,而在其文字xing質上卻毫無顯著的背離。我找不出任何理由,爲什麼羅馬法律會優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論給了它一種與衆不同的優秀典型。在這個稀有的事例中,這個由于其他原因而注定了對人類發生巨大影響的社會,把單純和勻稱作爲其心目中一個理想的和絕對的完美法律的特證。一個guo家或者一個職業在其力求改進時,如果能有一個明顯的要達到的目標,其重要xing是不能忽視的。在過去三十年間,邊沁之所以能在英guo發生巨大影響,其秘密就是在于他能成功地把這樣一個目的,向guo人提出。他給我們一個明白的改良規則。前一世紀中的英guo法學家是敏銳的,當然不致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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