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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第四章 自然法的現代史

第2小節
梅因作品

  [續古代法第四章 自然法的現代史上一小節]被這樣一個似是而非的言論所蒙蔽,以爲英guo法律是人類完美的理想,但是由于缺乏任何其他原則可資依據,他們在行動上似乎就相信著這樣一個說法。邊沁提出社會幸福,把它作爲優先于其他一切的首要目的,這樣,就使一個長期以來正在尋找出路的洪流,得到了發洩。

  如果我們把前面所描述的假定作爲邊沁主義的古代對稱物,這不能說是完全出于妄想的一種比較。羅馬理論引導人們努力的方向,正和這個英guo人計劃的理論所導致的方向,完全相同;羅馬理論的實際結果,同主張堅決地追求社會一般幸福的改良法學派所可能達到的結果,不致于有很大的區別。

  但如果認爲這個理論是邊沁原則的有意識的豫期,則是一種錯誤。毫無疑義,在羅馬的普通文獻和法律文獻中,確有時以人類幸福作爲補救立法的正當目的,但如果拿有關這個原則的證據,同不斷地給予“自然法”籠蓋一切的主張的頌揚相比,則前者是顯著地少而無力的。羅馬法學專家所甘心悅服的,不是近似博愛的東西,而是它們的單純和調和之感——

  就是他們意味深長地稱爲“文雅”的東西。他們辛勤勞力的結果,恰和一個更精確的哲學所企求的相一致,這正是人類好運的一部分。

  回過頭來看自然法的現代史,我們斷然相信它的影響是廣泛深入的,但這種影響的是好是壞,則就比較難以堅定地加以肯定。同它有關的各種學說和製度,是在我們時代中爭論最劇烈的一些資料。譬如說,“自然法”理論是一切特殊觀念如法律、政治與社會的淵源,在過去一百年間通過法guo而傳遍西方世界。法學家在法guo史上所占有的地位以及法律概念在法guo思想中所占的領域,始終是非常巨大的。但現代歐洲的法律科學,其起源實在不是在法guo,而是在意大利,在意大利各大學的使者在大陸各地創設的和企圖(雖然結果是徒勞的)在我島guo創立的學校中,建立在法guo的學校對這個guo家的命運産生了最大的影響。當時的法guo法學家立即同加佩皇族(house of capet)的guo王們結成了密切的聯盟,而法蘭西君主guo之所以能從省邦和藩屬的割據狀態中成長起來,一方面固然是由于武力,同時也借助他們對帝王特權的主張以及他們對封建承繼規則的解釋。法guoguo王們同法律家之間的諒解,使guo王們在對大封建主、貴族和教會的鬥爭中取得巨大的利益,我們只要研究一下直到中世紀還在歐洲流行著的各種觀念就能夠ti會到這一點。首先是對于概括的非常醉心以及對于一般命題的出奇的崇拜,因此,在法律的分野內,對于看上去似乎能包含和總括在各地區作爲慣例實行的許多各別規則的每一條一般公式就都油然而産生一種虔敬之心。像這樣一類的一般公式,對于熟習“民法大全”或“注釋集”的法律實務者說來,當然是不難盡量提供的。但是此外還有其他原因使法學家的權力有更大的增加。在我們所談到的時期中,對于成文法律究竟有怎樣程度和怎樣xing質的權力,在觀念上是普遍地模糊的。一般講來,獨斷的序言,茲規定(ita scriptum est),似乎即足以止息所有的異議。按照我們今日的心意,我們對于所引證的公式,必將審慎地加以研究,查詢起來源,必要時並會否認它所屬的法律有代替當地習慣之權,但前輩法學家可能就不敢這樣做,他們只是考究一下法律的規定是否可以適用,充其量,也只是從“法學彙纂”或“寺院法”中引一些相反的命題而已。對于各種法律爭論中這個最重要的方面人們看法的變化無定,必須牢記在心中,因爲這不但可以幫助說明法學家對于帝王出過一臂之力,同時也可以使幾個古怪的曆史問題得以闡明。“僞教皇教令集”(eorged decretals)著者的動機以及他的非常成功,也能因此而更加容易領會。再就一個關系較小的現象而論,它能夠幫助我們、雖然只是部分地,了解布拉克頓的抄襲主義。這個生活在亨利三世(henryⅲ)時代的英guo著者,竟會把他的一篇全部形式和三分之一內容直接剽竊自“民法大全”的論文,作爲純粹guo英法的綱要,而向其同胞宣揚。他竟敢在正式禁止系統地研究羅馬法的一個guo家內作這樣的試驗,這在法學史上將始終成爲一個最不可解之謎。但當我們了解到當時對于成文法律有拘束力的一般意見,不論起來源如何,則我們的驚異是仍舊可以略爲減少的。

  當法guoguo王們在長期爭取最高統治權的鬥爭中得到勝利的結束時,約相當于瓦羅亞安古倫(valoisangoulejme)

  王族繼承皇位的時候,法guo法學家的地位是特殊的,並且延續到革命暴發爲止。一方面,他們形成了guo內最有教養的並且是最有勢力的階級。他們盡量利用他們在封建貴族以外的一個特殊階級的地位,他們並且通過了一個組織把他們的職業分布到全法guo來確保他們的影響,這個組織包括許多巨大的特許公司,具有廣泛而明確的權力,以及更爲廣泛無限製的發言權。不論他們所擔任的是辯護人,是法官,或是立法者,在其xing質上他們都遠超過全歐洲的同輩。他們的法律技75巧,他們的能言善辯,他們的善于類比和調和,以及(如果以他們中最著名的人物來評定)他們對公正概念的熱誠,正和他們所賦有的各式各樣的獨特天才,同樣是十分引人注意的。在這多樣的天才中包括著由古乍斯(cujas)到孟德斯鸠,由達該素(d’aguesseau)到都漠蘭(dumoulin)的兩個相反的極端之間的全部人物。但是在另一方面,他們必須執行的法律製度,則與他們所養成的習xing完全不同。這個主要經由他們的努力而組成的法guo,當時從一種畸形的和不協調的法律學受到的苦惱,遠超過了其他的任何歐洲guo家。一次巨大的分裂終于在這個guo家發生,把它分爲成文法區域(pays du droit ecrit)和習慣法區域(pays du droit coua tumier),前者承認成文的羅馬法爲其法律學的基礎,後者只在它能提供一般表現形式或是它能提供同當地慣例相一致的法律推理方法時,才加以采用。這樣劃分的區域,又被劃分爲不同的小區域。在習慣法區域中,就其習慣的xing質來說、省與省之間不同,縣與縣之間、市與市之間又有不同。在成文法區域中,掩蓋在羅馬法上面的封建規則,具層次組成亦非常複雜。英guo從來沒有發生過這樣的混亂情況。在德guo,這種情況曾經存在,但因爲和該guo政治宗教間的深刻劃分,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常協調的,所以很少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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