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形而上學第11卷上一小節]的段落;)它們也是相應各物的定限;可是這些分劃與段落與層次各涵存于另一事物,實際上是沒有一個能劃開來成爲獨立存在的。進一步問,我們怎能假設世上真有“點”與“一”這樣的本?每一個本
悉由漸進過程成其實是,但點就無漸進的生成過程;因爲點是一個段落。
還有一個疑難出于這樣的事實,一切知識是有關普遍的一些“如此”,但本
不是一個普遍而甯是一個特殊的“這個”;所以,若說世上真有關于第一原理的學術,我們怎能設想第一原理就是本
之學?
又,綜合實(我意指物質和形式在組合中的事物)以外是否另有獨立事物?若說此外別無事物,然而一切事物之存寄于物質者既均可滅壞,則我們無以回答不滅壞的問題。如其另有事物,這當是通式或形狀。那麼何種形式爲可能分離而獨立,那些又不能,現在很難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形式是顯然不能分離的。
又,諸原理是否于種類相同或于數相同?如其相同于數,則一切事物悉成相同。
因爲哲學專在一般實是上求是,重于通則,略于偏別之,而“實是”既具多義,凡其取義不同時,就不得由同一學術爲之研究(字同義異之詞項便應分隸于不同科屬);但,此字如畢竟具有某些通義,則“實是”還應歸之于一門學術。
詞類如“醫療的”與“健康的”就如上述,各有多種含義〈而各歸于一門學術〉。詞類之運用必相應于其所關涉者,其一涉于醫療,另一涉于健康,其它則涉于所相關之其它事物,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謂一刀曰醫療器具,或謂一課程曰醫療課程,前者致實用,後者爲學術,而所關涉者則同爲醫療。稱爲“健康”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則可爲健康之表征,另一則可資以致人于健康。它例類此。“現是”各物之所以稱“是”者略同于此;其所稱之“是”或爲實是之演變,或其常態,或其暫態,或其運動,或其它類于此者。每一現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單純之通義爲比照,每一對反亦可以其實是之基本對反與基本差異爲比照,無論此基本差異爲“衆與單”,或“相似與不相似”,或其它類于此者;這些,我們曾已討論過了,茲不具詳。這現存事物,其比照爲擬之于“實是”或擬之于“元一”,則並無分別。因爲,即便兩者並不相同,至少它們是可轉換的;因爲凡是“一”的事物辄有其所“是”,而凡爲“是”的每亦成“一”。
但因每一對反均歸同一門學術予以研究,而每組對反的兩項,各是另一項的阙失。(有些對成如義與不義在兩端之間具有一個間,在這樣的例上人們可以詢問,阙失又如何與兩端相涉?)在所有這些例中,人們必須認定阙失不算是全部定義的褫奪,而只是最低品種的褫奪。例如,倘將義人釋爲“由于本
自覺而完全服從法律者”,那麼不義者的定義將不必是整個定義逐節的否定,而只須是“在某些方面對法律不夠服從”,在這方面他就被稱爲阙失;它例類此。
恰如數學家之專研抽象事物(在他開始研究前,先剝了一切可感覺素質,如輕重、軟硬、冷暧,以及其它可感覺的諸對成,剩下的就只是量
與延續
,有時是一向度,有時二,有時三向度的量
與延續
,以及這些事物作爲計量與延續之屬
,于任何其它方面就不複置意;他考察其中某些事物的相關位置與它們的屬
,和另一些事物的可計量與不可計量
,以及另一些事物之間的比例等;可是所有這些都安頓在同一門學術——幾何),在實是研究方面這也如此。
“實是”,就“實是”而論諸屬和所涵的諸對反,恰正是哲學這門所專研的對象。人們可以分別將事物之不屬實是,只屬動變者歸之于物學;將事物之不以“自身爲是”而以“其屬
之所是爲是者”歸之于辯證法與詭辯術;于是,留給哲學家的仍爲我們所已舉示的諸事物之所以爲實是。因此,一切可比照于由某些單純而共通的事物以成其爲實是者,雖其詞具有多方面的命意,這類事物可以由彼單純之通義以歸入一門學術,諸對成的情況亦然(它們可以實是的基本對成與基本差異爲比照),這樣在我們開頭所提出的那個疑難可算是解決了——我意指許多不同科屬的事物如何能歸之于一門學術這問題。
數學家雖于求取各專題的解答時運用通則,這還得讓哲學家來考查數學的諸原理。“相等者減去相等者,所余相等”這樣的原則本通用于一切計量,但數學家卻只引用此原則于他們所剝離出來的一部分事物,例如線,或角,或數或其它類此之量度——數學不管那些事物之實是爲何如,只管它們如何各各延續于一向或二向或三向度。但哲學並不研究個別主題具有這些或那些偶然屬,它所尚想于事物者將以闡明萬事萬物之所由以成爲此事此物之實是而已。——物理與數學的地位相同;物學研究事物之屬
,闡明其動變原理而不管其實是爲何如(至于我們所說的第一學術也涉及屬
和動變原理,這不爲別的,而只是因爲在屬
與動變上另有爲之底層者存在);所以物學與數學必須編次爲智慧的分支〈哲學的部分〉。
有一個原理我們不可爲之掩飾,而且相反地,必須永久承認其爲真實——這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一時既是而又不是,或容許其它類似的相反兩端”。關于這樣的真理,雖有各別實證,卻沒有完全的普遍實證。因爲要完全證實某一原理,必須由一個更確實的真理爲之包涵,而對于這真理,我們找不出更確實的真理。誰想向一位執持相反論點的人證明他是錯誤的,他必先要求對方承認與此恰是相同的原理(並非似乎相同)——這原理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時既是而又不是”;唯獨如此,他才能將自己的論據向那位在同一主題上確乎執持相反論點者作出實證。參加辯難的兩方必須默契此意;如其不同意這一規律,他們的辯論怎能進行?每一字必須指示可以理知的某物,每一字只能指示一事物,決不能指示許多事物;假如一字混指著若幹事物,這就該先說明它所征引的究屬是其中那一事物。于是誰說“這是而又不是”,他就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物,這字原義“如此”者,他說這“不如此”;這是不可能的。所以“這是”雖然指明了某事物,這就確乎再不能用以代表那與它相反〈矛盾〉的事物。
又,假如肯定了這字標征某物,此字此物就作成必需的聯系;凡必需爲“是”的就不該“不是”。所以要想確乎相反地肯定而又否定同一主題是不可能的。倘以肯定與否定爲同樣真實,那麼誰說“人”與誰說“非人”也同樣真實。這似乎再說……
形而上學第11卷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