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人類理解論第21章 能力(power)上一小節]地施展這種能力的時候,我們或則指導某種特殊的動作,或則停止某種特殊的動作。那種動作底停頓如果是由于人心底命令,那就叫做·隨·意·的(voluntary);任何動作的進行如果不伴有人心底那種思想,那就叫做·不·隨·意·的(involuntary)。至于知覺底能力就是我們所謂理解。理解底作用就是知覺,它可以分爲三種:一是我們對心中觀念所有的知覺,二是我們對符號底意義所有的知覺,三是我們對各種觀念底聯合、矛盾、契合、不諧等所有的知覺。這三種對象都是屬于理解,或屬于知覺能力的不過按習慣而論,我們只是常說,我們能理解後兩種對象。
6 官能(eaculties)——人心中這些知覺能力和選擇能力普通還有另一種名稱。按照普通說法說來,理解和意志就是人心底兩種·官·能。說到官能一詞,則我們在用它時如果不假設它(我想人們是這樣假設它的)代表著心靈中一些實在的存在,而且假設那些存在又分別營理解和意慾底作用,以至在人心中産生了紛亂的思想,那麼,這個名詞亦是很恰當的。人們常說,意志是心靈中指揮的,優越的官能,又說它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又說它決定各種較低的官能,又說它服從理解底吩咐等等話。我想,人們只要肯仔細觀察自己底觀念,並且不以字音而以事理來指導其思想,則他們一定能懂得這些說法底明白清晰的意義。可是我猜想,要照這樣來談說·官·能,則不免使人發生了錯誤的意念,不免使人想到,我們心中有那麼多各自獨立的主而且它們各有各底範圍和權威,各各分別地來命令、服從或執行各種動作。這就在有關它們的問題方面曾引起不少的口角爭論,含糊說法和猶疑態度。
7 自由和必然底觀念就是由此來的——我想,人人都會看到,自己有一種能力來開始或停止,繼續或終結各種動作。
人們所以發生了·自·由觀念和·必·然觀念,就是由于他們發現了心中這種支配人的各種動作的能力和其範圍。
8 自由是什麼——我們所能觀念到的一切動作,如方才所說,可以分爲思想和運動兩種。一個人如果有一種能力,可以按照自己心理底選擇和指導,來思想或不思想,來運動或不運動,則他可以說是自由的。如果一種動作底施展和停頓不是平均地在一個人底能力以內,如果一種動作底實現和不實現不能相等地跟著人心底選擇和指導,則那種動作縱是自願的,亦不是自由的。因此,所謂自由觀念就是,一個主因有一種能力來按照自己心理底決定或思想,實現或停頓一種特殊那樣一個動作。在這裏,動作底實現或停頓必須在主因底能力範圍以內,倘如不在其能力範圍以內,倘如不是按其意慾所産生,則他便不自由,而是受了必然底束縛。因此,離了思想、離了意慾、離了意志,就無所謂自由。不過就有了思想、有了意慾、有了意志,亦不必就有自由。我們只要一考究一二個明顯的例證,就可以看到這一點。
9 自由要前設理解和意志——一個網球不論爲球拍所擊動,或靜立在地上,人們都不認它是一個自由的主。我們如果一研究這種道理,就會看到,這是因爲我們想象網球不能思想,沒有意慾,不能選擇動靜的原故。因此,我們就以爲它沒有自由,而且不是一個自由的主
。因此,它底動靜都入于我們底必然觀念中,而且被人稱爲必然的。同樣,一個人如果因爲橋塌了,跌在
中,則他在這裏亦沒有自由,亦不是一個自由的主
。因爲他雖然有意慾,雖然不想掉下去,可是他並沒有能力來停頓那種運動,因此,那種運動便不能跟著他底意慾終止了,因此,他就不是自由的。因此,一個人如果受了自己手臂底拘攣的運動,來打他自己或他底朋友,則他亦沒有能力,來借自己心理的意慾或指導,把那種運動停止了,因此,人們亦都以爲他在這裏沒有自由。人人還都要可憐他,以爲他身不由己,受了限製。
10 自由不屬于意慾——再其次,我們可以假設,一個人在熟睡時被人擡在一個屋內,與他所希望晤談的一個人相會,並且在擡進以後,便被鎖入,再沒有出來的能力;他在醒了以後,看到自己同一個可意的伴侶在一塊,因此覺得很高興,並且甯願意停著,不願意出去。在這種情形下,我可以問,他底停留不是自願的麼?我相信,人都不會懷疑這點,不過他既然被人鎖進,他就非停留不可,並沒有出來的自由。
因此,自由並不是屬于意慾或選擇的一個觀念;人們在有能力依據心理底取舍,來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件事時,才有所謂自由。我們底自由觀念底範圍,正同那個能力底範圍一樣大,並不能超過那個範圍。因爲只要有阻力來限製那種能力,只要有強迫作用來取消了自由動作或不動作的那種中立能力,我們底自由,同我們底自由觀念,馬上就會消失了。
11 “自願的”是同“不自願的”相對待,並非同“必然的”相對待——在我們自己底身中,我們就可以找到用不盡的例證。心髒之躍和血液之流,人們並沒有任何能力,可借自己底思想或意慾把它們停止住。因此,在這些運動方面,人並不是一個自動的主
;因爲他縱然願意停止住它們,可是他底選擇,和他底心理決定並不能使它們停頓了。又如拘攣的運動在打動他底
時,他雖然十分願意停住,可是他亦不能以任何心理能力來停止那種運動(就如名爲舞蹈病(chorea sancti viti)的那種奇症),他必須不斷地跳躍。他在這種動作方面,並沒有任何自由。他是必然得運動的,就如下落的石或被擊的網球似的。在另一方面,則他如果心想把自己底身
運在別
,則癱瘓和足枷又會使他底足不能服從心中的決定。在這等等情形下,他都是沒有自由的,縱然他愛靜坐,不管遷移,那亦只是自願的,不是自由的。因此,“自願的”並不是和“必然的”相對待的,乃是和“不自願的”相對待的。因爲一個人所願意的亦許是他所能做到的,不是他所不能做到的;而且必然
雖或使他底環境不能改移,而他亦許正愛那種環境,不愛它底消滅或變化。
12 什麼是自由——在人心底思想方面,同在身底運動方面一樣。我們如果有能力,來按照自己心理的選擇,把任何一種思想提起來,或放下去,則我們便有自由。一個人在醒時,心中既是必然要不斷地發生一些觀念,因此,他在思想與不思想中間便不能選擇,正如他不能自由使身
同一切事物接觸或不接觸一樣。不過在許多情形下,他在思考各種觀念時,卻可以自由由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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