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人類理解論第2章 人心中沒有天賦的原則上一小節]··時就可以知道這些命題、·同·意這些命題,這就足以證明它們是天賦的”。不過我仍可以加以反駁。
7 人們要預存成見,則往往不肯費辛苦來考察自己所說的話,因此,他們就會把毫無意義的含糊的說法當做清晰的理由。因爲他們這個答複如果稍有意義,則我們把它應用在現在這個題目時,則它底含義便不出下述之一;或則說,人們在一能運用理時,他們就立刻知道,立刻觀察到這些假設的天生的印記;或則說,人類理
底運用可以幫助人來發現這些原則,並且使人們確知這些原則。
8 如果它們是被理所發現的,那亦不足以證明它們是天賦的——他們如果說,·借·著·理·
·底·運·用人們可以發現出這些原則來,而且這就足以證明這些原則是天賦的,則他們底辯論方法是這樣的:凡理
所能明白給我們發現的一切真理,凡理
所強迫我們堅決承認的真理,都是自然印入心中的。因爲能標記天賦原則的那種普遍的同意,只不過是說,我們借著理
底運用可以確知這些原則、同意這些原則罷了。要照這樣,則在數學家底公理,和由公理所推出的定理之間,便沒有差別了;我們必須承認它們一律都是天賦的,因爲它們都是由理
的運用所發現的真理,而且是任何有理
的動物,在這方面善用其思想時所一定會發現的真理。
9 說理能發現這些原則,是錯的——不過這些人又如何能想,要發現假設的天賦原則,理
底運用是必需的呢?理
這種能力(如果我們可相信他們)不是只能由已知的原則或命題,來演繹它所未知的一些真理麼?如果我們不說,理
所教給我們的一切確定真理,都是天賦的,則任何有需于理
來發現的東西,確乎都不能說是天賦的。要說理解借著理
底運用,才能看到原來在自身印入的東西,才能看到在理解中存在而且被理解所知覺的東西,那正如同說,眼睛要憑著理
底運用才能發現可見的物象一樣。因此,要說理
能發現原來印入的東西,那就無異于說,理
底運用可以發現人們早已知道的東西。如果人們在運用理
以前,原來已印了那些天賦的真理,可是在不能運用理
的時候,他們常常不知道那些真理,那實際上只是說,人們同時知道而又不知道它們。
10 在這裏,人們或者會說,數學的解證以及其他非天賦的真理,在一提出時,並不能得人同意;因此,我們就可以看出它們和這些公理及其他天賦的真理,有所區別。後來我還有機會逐漸詳細來討論,命題在一提出後就引起的那些同意。不過我在這裏只可以徑直承認,這些公理和數學的解證確有其差別之點。就是說,一種是需要理和證明才能做出,才能得人同意的;一種是在一了解以後,不用任何推理,就可以被人接受,被人同意的。不過我可以乞恕地說,這一層區別正可以把人們這個遁辭底弱點穿揭出來,因爲他們雖說,要發現這些普遍的真理,理
底運用是在所必需的,可是我們必須承認,在發現這些真理時,絲毫用不著推理。我想:給這個回答的人們一定不會魯莽地說,我們所以知道“一件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這條公理,是由于我們理
底演繹來的。因爲他們如果說,我們所以知道這些原則乃是苦思力索的結果,則他們一定會把他們似乎很喜愛的自然所給的那種賜惠毀滅了。因爲一切推論都只是來回追求,四面搜尋,都要需人底辛苦和專心。自然所印入的東西既是理
底基礎和指導,那麼你如果要假設,在發現這些東西時,理
底運用是在所必需的,那還有絲毫意義麼?
11 人們如果肯費力稍一注意,稍一反省理解底作用,則他們便會發現,人心所以能徑直同意一些真理,既不是依靠天生的印銘,亦不是依靠理底運用,而是依靠著和這兩種作用完全差異的另一種心理能力;這一點,我們以後就會看到。我們所以能同意這些公理,既然與理
全不相幹,那麼我們要說,人在開始運用理
時,就能知道這些公理,同意這些公理,那究竟是什麼意思呢?如果你底意思是說,理
底運用可以幫助我們來知道這些公理,那就完全錯誤了,如果真是那樣,那又證明它們不是天賦的了。
12 初能運用理的時候並不就是我們知道這些公理的時候——如果你因此說:“我們在能運用理
時,就能知道,能同意這些公理,”意思是說我們在能運用理
時,同時就能注意到這些公理,而且因爲兒童們在一能運用理
時,同時亦就能知道,能同意這些公理:那仍然是錯誤的,不深思的。
第一點,這層說法所以錯誤,乃是因爲在人類開始運用理時,這些公理並不同時就在人心中,因此,你如果說,人類在開始運用理
時同時亦就發現了這些公理,那是很錯誤的。
兒童們在知道“一物同時不能存在而又不存在”的這個公理以前,很早就能運用理,這些例證亦就多的不可勝數了;大部分文盲和野人,即在其能運用理
的年紀,亦往往過了多少年,還不知道這個命題以及相似的普遍命題。我當然承認,人們在不能運用理
時,不會知道這些所謂天賦的普遍抽象的真理,不過我還可以說,就在開始運用理
時,人們亦不能就知道了這些真理。這是因爲人們在不能運用理
時,心中尚未形成抽象的觀念,因而那些概括的公理亦不能成立。這些概括的公理,人們雖誤認爲天賦的原則,可是它們仍是後來發現的真理;而且人心在發現它們時所由的方式和步驟,正同發現那些無人妄認爲天賦的其他命題時一樣。這一點,我希望可以在下文中把它弄得明白了。因此,我只承認,人們在知道這些普遍真理以前,必須先能運用理
,可是我卻否認,人們在開始運用理
時,同時就能發現出這些普遍的原則。
13 要照這樣,則普遍的真理和其他可知的真理便無分別——同時我們還當知道,如果你說:“人類在能運用理時,就能知道,能同意這些公理,”那實際上亦只是說:這些公理在理
發動以前,從未被人知道,被人注意,不過以後在人底一生中,有被人同意的可能。不過在這裏,我們仍沒有確定的時間;因此,這些真理亦就同其他一切可知的真理都一樣,因爲要說它們在人類能運用理
以後便被人知道,那並不能表示出它們對其他真理所占的上風,所有的差異來,而且它們亦不能因此就被證明是天賦的,因爲結果是正相反的。
14 縱然在開始運用理時同時就能發現這些公理,那亦不足以證明它們是天賦的——第二點,縱然我們知道這些公理,同意這些公理時,卻好正是我們開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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