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德的原則都不及前邊所述的那些思辯的公理那樣明顯,那樣被人普遍所接受——在前一章 中我們所討論的那些思辯的公理,如果不能得到全人類底切實的普遍同意(我們已經證明這一點),則我們更容易看到,·實·踐·的·原·則(practi cal principles)亦一樣是不能得到普遍的認可的。沒有一個道德的規矩可以同“凡存在者存在”這個命題得到同樣普遍而直接的同意,沒有一個道德的規則可以同“一物不能存在因而不存在”這個命題成爲同樣明顯的真理。因此,我們看到,道德的原則更是不配稱爲天賦的。因此,我們固然懷疑思辯的原則不是天賦的,可是我們更要懷疑道德的原則不是天賦的。不過這種懷疑並不足以使人來否認這兩種原則底真實,它們雖不是一樣明顯,卻是一樣真實的。那些思辯的公理,證據是明顯的,不過那些道德的原則則需要人心底推論、考察和運用,才能發現它們底真實。它們並不是印入人心的天然標記;如果真有這些標記,則它們一定是很分明的,而且可以借其光亮爲人人所切實知道。不過我雖然如此說,可是這並不能貶抑了這些原則底真實和確;就如“三角形三內角等于兩直角”這個定理,雖然不能如“全
大于部分”那個定理那樣明顯,雖然不能如那個定理一樣,在一聽之後就能得人同意,可是這亦並不能貶抑其真實和確
。現在我們可以說,這些道德的規則是可以解證出的,如果我們不能確知它們,那只是我們自己底錯誤。不過許多人既然不知道這些規則,而且人們在接受這些規則時亦有些遲緩的樣子,這就足以證明它們不是天賦的,不是不經探求就能自然呈現出的。
2 一切人類並不都承認信心和公道是道德原則——要問到事實上究竟有沒有一切人類所共同相信的道德原則,則我可以說,人們只要稍爲明白人類底曆史並且他們底視線超出于煙囪之煙以外,他們一定會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有天賦的實踐真理,則它一定會毫無疑義地普遍爲人所接受,可是這個真理究竟在那裏呢?公道(justice)和踐約似乎是許多人所共同同意的。人們都以爲這條原則是擴展及于賊窩中,和元惡大憝底羽中的,而且就是甘心滅絕人道的那些人們,在他們相互之間亦是要保持信義(eaith)和公道規則的。我亦承認,雖亡命之徒亦不能不遵守這些規則;不過他們並不以爲這些規則是自然底天賦法則。他們雖然在他們底社會以內爲方便之故來實行這些規則,不過一個人如果一面同其盜
公平行事,一面在隨後遇到一個忠實人的時候,卻又搶劫殺戮,則我們萬不能想象他把公道認爲是實踐的原則。公道和信義確乎是維系社會的公共紐帶,因此,亡命和盜偷雖然與世絕緣,可是他們自身亦必須遵守信義和公平底規則,否則他們便不能互相維系。不過你能說,那些以欺騙和搶劫來度日的人們,有他們所承認所同意的信義和公道底天賦法則麼?
3 反駁。有的人說,“人們雖然在實踐上否認這些原則,可是他們在思想中卻承認這些原則”。現在要答複這一點——
有人或者會說,人們底實踐雖然否認了這些原則,可是他們心中的默許卻同意這些原則。第一點,我可以答複說,我一向想,人底行動是最能解釋他們底思想的。不過大多數人們底行動,以及一些人們底自白,既然懷疑或者否認這些原則,因此,我們就在成人方面,亦不能確立起普遍的同意來,沒有普遍的同意,則我們便不能斷言這些原則是天賦的。第二點,我們要假設天賦的實踐原則,只歸結于空洞的思維中,那亦是很奇異,很不合理的。由自然得來的實踐原則是爲行動用的,因此,它們一定可以産生與它們相契的動作,而不能只使人對它們底真理發生思辯的同意;否則它們同思辯公理底區別便是無意義的了。我自然承認,“自然”給了人類一種希求快樂,和憎惡患苦的心理,而且這些心理確乎是天賦的實踐原則,確乎可以恒常地繼續動作,不斷地影響我們底一切行動。我們任何時候都可以看到一切人類具有這些恒常的普遍的傾向(inclination of the appetite),不過這些心理只是趨向善事的一種慾念傾向,而不是理解上的真理印象。我並不否認,人心中印有許多自然的傾向,而且即在感官和知覺底最初例證中,我們亦可以看到,有些東西是適合于它們的,有些東西是不適合于它們的,有些東西是它們所傾向的,有些東西是它們所規避的。不過這亦不能證明人心中有天賦標記,因爲這些標記是要成爲“規製實行”的知識原則的。因此,這個並不能證實理解力上的自然印象,反而取消了它們,因爲自然如果真在理解上印了一些標記,以爲知識底原則,我們一定會知覺到它們常常在我們身上起作用,並且要影響我們底知識,正如我們永遠知覺到能影響意志和慾念的那另一些原則似的。(後邊這些行動的原則是我們一切行動底恒常源泉和動機,而且我們不斷地覺得它們很強烈地驅迫我們來從事那些行動)。
4 道德的規則需要一個證明,因此它們不是天賦的——
此外,還有一種理由亦使我們懷疑任何天賦的實踐原則;因爲我想,·任·何·道·德·原·則·在·一·提·出·來·以·後,·人·們·都·可·以·合·理·地·請·問·一·個·所·以·然·的·理·由。可是這些原則如果是天賦的或至少是自明的,則這種問題是完全可笑的,荒謬的;因爲任何天賦的原則都是自明的,並不需要任何證明來辯識它底真理,亦並不需要任何理由來給它求得人底贊同。一個人如果要問爲什麼“一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或者他如果來給這個問題以一種理由,則他可以說是缺乏常識的。因爲這個命題本身就具足自己底光明和證據,並不需要別的證明;任何人只要一理解這些名詞,就能一直同意這個命題,要不然則我們便沒別的方法使他同意。不過“以己所慾于人者施于人”這個規則,雖是一切社會德底基礎,同一切道德底不能動搖的規則,可是我們如果把這條規則向一個從未聽說過它而卻能理解它的人提出來,他不是可以很合理地請問一個所以然的理由麼?而且提出這個規則的那人不是應該給他解說這個規則之爲真實、之爲合理麼?這就證明這個規則不是天賦的了,因爲它如果是天賦的,則它便應該不需要任何證明;而且人們在一聽聞、一理解它以後,就應該接受它、同意它、認它爲無論如何不能反駁的真理。因此,一切道德規則所含的真理,分明都是依靠于一些先前的……
人類理解論第3章 沒有天賦的實踐原則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