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人類理解論第11章 前述各種缺點和濫用底改正方法上一小節],在自己心中並沒有與之相應的觀念,他們所說的只是一些聲音,而且那些聲音只是常在相似的情況下,來代替所謂理由。不過我們並不是說,這一類文字原來就沒有固有的意義,我們只是說,任何文字和任何觀念之間,既然沒有自然的聯系,因此,人們縱然在心中沒有觀念來表示于文字中,而他們亦會根據習慣來學會,來讀誦,來書寫這一類的文字。不過人們只要想自己同自己作有意義的談話,則他們必須用一定的文字來表示一定的觀念才行。
9 第二點,在情狀方面,各種文字要有清晰的觀念——
第二點,人們如只是用文字來標記觀念還不夠;他們用文字所表示的那些觀念,如果是簡單的,則它們還應該是明白的,如果是複雜的,則它們還應該是有定的;這就是說,他們底心中必須有簡單觀念底精確集合,而且我們底聲音還必須標記那種精確有定的集合
,而不標記別的。在情狀底名稱方面,這種情形是在所必需的,尤以在道德的文字方面爲然;
因爲道德的文字在自然中既然沒有有定的對象,則它們底觀念,便非由自然中發源的,因此,它們就會很紛亂起來。就如正義一詞,雖是人人口中所常說的,可是它底意義常是很無定,很松散的。要想避免這種情形,則人心中必須清晰地了解那個複雜觀念中所含的一切成分;而且那個觀念如果是由一再混合而成的,則人還當來分析它,一直等找尋到最初的簡單觀念。若不達到這種程度,則人們所用的文字都是錯誤的;不論這個名詞是“正義”,或其他的文字。我並不是說,人在每一次用“正義”一詞時,都應當永遠記著,要詳細地做這分析。我所說的乃是,人必須把那個名稱底意義詳加考察,必須在心中對那個名稱底各部分有了確定的觀念,使自己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來從事分析。一個人如果以爲所謂正義的複雜觀念,就是要按照法律來理他人或他人底貨物,可是同時他對于那個正義底複雜觀念中所含的法律那個部分,又無明白清晰的觀念,那麼他底正義觀念,一定會成了紛亂的,不完全的,要想達到這種精確的程度,那自然是一種麻煩的事
,因此,人們覺得,自己心中縱然沒有精確地把混雜情狀底複雜觀念確立起來,那亦是可原諒的。不過我仍然得說,人們如果不能做到這一步,則他們底心中一定會發生了很大的含混和紛亂,而且在同人談話時,一定會發生了許多的口角。
10 在實方面,各種文字必須與外物相契——在實
方面,我們如果想正確地利用各種名稱,則只有有定的觀念還不夠。在這方面,各種名稱必須與實在的事物相契合。不過關于這一層,我將逐漸詳細討論。在探求哲學的知識時,在談論真理時,這種精確
是絕對必需的。在普通談話中和日常事物中,如果亦能有這種精確
,那自然是很好的,不過我想這一層是難以辦到的。通俗的觀念正適合于通俗的談話;
這兩種雖然都紛亂已極,可是在交易中和教區的宴會中,它們亦很夠用。商人們,愛人們,廚役們,和成匠,都各有各的文字,來進行日常的事情,因此,我想,哲學家和辯論家如果要想被人明白地了解自己,他們亦應該有自己底文字才是。
11 第三點,它們要有常度——第三點,人們單單有了觀念,單單有了確定的觀念,用文字把它們表示出來,那還不夠;他們還必須盡力把自己底文字應用在平常人用這些文字所表示的那些觀念上。因爲各種文字(尤其是已經確立的語言中那些文字),既然不是私人底所有,而是交易和溝通底公共尺度,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任意來改易通行的印鑒,改變文字所表示的那些觀念;而且即在不得已要改變時,至少他亦得使人注意到這一層。在說話時,人們底意思至少要讓人了解才是;可是人們如果不常依從公共的用法,則他們必須時時來解釋,來發問,來中斷,那是多麼不方便的。我們底思想必須依據于語言底常度,然後才能迅速地,明了地進入于他人心中;因此,我們應當費一些心思來研究語言的常度,而在道德的名稱方面,尤其應當如此。要想學會各個名詞底固有意義和用法,我們必須有所取則才是。人們如果在自己底著述中,談話中具有極明白的意念,而且依據極精確的選擇和適度,用各種名詞來表示它們,則他們正可以成爲我們底模範。我們如果能依據語言底常度,來應用我們底文字,則我們縱然仍不幸地不被人所了解,可是這種責任往往歸在對方,因爲我們既按照常度來運用語言,則他該了解我們,他既不能,那就證明他是不懂他所說的語言了。
12 第四點,必須把它們底意義指點出來——第四點,不過通用的語言並不永遠明顯地把確定的意義附加在各種文字上,使人們經常確知它們所表示的是什麼;而且人們在促進自己底知識時,因爲所得的觀念異于普通傳統的觀念,因此,他們或造一些新字(這是人們所不常冒險做的,因爲恐怕被人誣爲矯揉造作或鹜奇立異),或者仍用舊字,而附從新的意義。因爲這兩種緣故,人們即在遵守前述各種規則以後,有時爲分辯其文字底意義起見,亦不得不常聲明其含義是什麼樣的。因爲,有時候,習慣會使文字底意義松散而不定(類如在複雜觀念底名稱方面),有時候,談論中最關重要的名詞是易陷于含糊或錯誤的。
13 要指示文字底意義,有三條途徑——人底文字所表示的各種觀念既然種類不同,因此,我們要在某種情形下來指明它們所表示的觀念是什麼樣的,則我們亦應當采取不同的途徑。因爲人們雖然以爲要表示文字底固有意義,應當以下定義爲最適當的方法,可是有些文字卻是不能定義的,這個亦正如有些文字底精確意義,不用定義是不能知道的一樣。
此外還有第三種文字,是一部分可下定義,一部分不可下定義的;這在簡單的觀念、情狀和實等名稱方面,就可以看出來。
14 第一,在簡單觀念方面,我們可用同義字或實物來指明——第一,人在應用簡單觀念底名稱時,如果知道自己不曾被人所了解,或有被人誤解的危險,則他爲坦白起見,爲達到語言底目的起見,應該指明他底意思,應該宣示他那個名稱所表示的是什麼觀念。不過這是不能用定義來指明的(如前所說),因此,我們如果不能用同一個文字來指示出我們底意義來,則我們只能用下述兩種方法。(一)人們如果知道那個簡單觀念所寓托的實,而且知道它底名稱,則我們如果向他們提出那個實
後,他們亦可以知道那個簡單觀念底名稱。因此,我們如果想使鄉下人明白什麼是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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