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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第八章 財産的早期史

第2小節
梅因作品

  [續古代法第八章 財産的早期史上一小節]研究本書主題的人們,所以認爲“先占”饒有興味者,主要由于它對純理論法律學所作出的貢獻,即它提供了一個關于私有財産起源的假說。過去曾一度普遍地認爲“先占”中包含的手續程序和在最初時屬于共有的土地及其果實轉變成爲個人財産的手續程序,是同樣的。導致這個假定的思想過程是不難理解的,如果我們掌握了“自然法”概念上古代的和現代的區別。羅馬法律家認爲,“先占”是取得財産的“自然方式”之一,他們毫不懷疑地深信,如果人類真能生活在“自然”的製度下,“先占”必將爲他們的實踐之一。

  至于他們是否真正自信這樣的民族狀態確實存在,則象我在前面已經說過的,是他們論文中留而未決的一點;但他們有一個推測則確是所有時代的人一致認爲可信的,即財産製度並不是自有人類以來就有的製度。現代法律學一無保留地接受他們的全部教條,而對于這種假定的“自然”狀態所懷抱的熱誠好奇,甚且超過了他們。此後,由于現代法律學接受了這個論點,認爲土地及其果實在過去一度是無主物,同時也由于它對于“自然”的特殊見解使得它毫無猶豫地假定人類在組織民事社會前很久就確實實行過無主物的“先占”,我們可以立刻得到這樣一個推理:即“先占”是一個手續程序,通過了這個手續程序,原始世界的“無人物件”在世界曆史中即成爲個人的私有財産。要列舉那些贊成這個理論的某一形式的法學家,將是無聊的,並且也沒有這樣做的必要,因爲始終作爲其時代一般意見的忠實索引的布拉克斯頓,曾在他的第二部書的第一章 中有如下一段概括。

  他寫道:“土地及土地裏的一切物件是人類直接得自‘造物主’的賜贈的一般財産。財物共有即使在最早時代,似乎也從來沒有適用于物件實ti以外的部分;也不能擴大及于物件的使用。因爲,根據自然法律和理xing,凡是第一個開始使用它的人即在其中取得一種暫時所有權,只要他使用著它,這種所有權就繼續存在,但是不能比使用期更長;或者,更確切一些講,占有的權利只是與占有行爲同時繼續存在。這樣,土地是共有的,沒有一部分可以成爲任何特定個人的永久財産;但如有人占有了它的任何一定的地點作爲休息、居住以及類似目的之用,即暫時取得一種所有權,如果有人用武力把他趕走,這是不公正的並且是違反自然法的,但是一當他離開而不複占有它時,別的人就可以奪取它而並無不公正之chu。”他于是再進而辯稱:“當人類日益增加,就有必要接受較永久的所有權的概念,不是僅僅把眼前的使用權而是要把將被使用的物件的實ti撥歸個人所有。”

  這一節中有一些模糊的說法,令人懷疑布拉克斯頓對于他在他的權威著作中所找到的命題即所謂地面的所有權在“自然”法下是由占有人第一個取得的意義,似乎並不完全了解;但他有意地或是由于誤解而加于這個理論上的限製,使它變成了它所不時采取的形式。許多比布拉克斯頓更著名的作者在用語上是確切的,認爲在事物開始時,“先占”最初給與一種針對世人來說是排外xing的但又只是暫時享有的權利,到後來,這種權利一方面保持其排外xing,同時又成爲永久的。

  他們這樣來說明其理論,目的是爲了使“自然”狀態中的無主物通過“先占”而成爲財産的學理,和他們從聖經史中所獲得的推理取得一致,即族長們在最初對牧養其牛羊的土地並不是永久占有的。

  直接適用于布拉克斯頓理論的唯一批評,是在研究那個造成他的原始社會圖景的情況,是否要比其他能同樣容易地想象出來的情況更接近可能一些。用這種方法來研究,我們可以恰當地詢問,是不是占有(布拉克斯頓顯然是按照其普通英語意義而使用這個名詞的)土地上一定地點作爲休息或居住的人就應該准許保留它而不受幹擾。在這樣情況下,他的占有權必須有同樣廣大的力量,才能保留它,並且他也很可能時常受到新來者的幹擾,如果這個新來者看中了這塊土地並自以爲有強力足以把占有人驅逐掉。但事實是:所有對這些論點的一切強辯由于這些論點本身的毫無根據而完全沒有價值。人類在原始狀態中所做的也許並不是一個毫無辦法加以研究的主題,但對于他們爲什麼要這樣做的動機,則可能就無法知道了。這些有關世界最古年代人類情況的描寫,受到這兩種假定的影響,首先是假定人類並不具有他們現在被圍繞著的大部分的情況,其次是假定在這樣想象的條件下他們會保存著刺激他們現在活動的同樣情緒和偏見,——雖然在事實上,這些情緒很可能正是由這個假定認爲他們應該被剝奪的情況所創設和産生的。

  薩維尼有一個格言,有時被認爲是在贊助著和布拉克斯頓所概括的一些理論頗相近似的一種有關財産起源的見解。

  這個偉大的日耳曼法律家宣稱:一切“所有權”都是因“時效”(prescription)而成熟的“他主占有”(adverse possesa sion)。薩維尼作出這樣說明,只是就羅馬法而言,在全部理解其含義以前,必須對用語的解釋和定義耗費很多勞力。可是,他的意思可以充分正確地表現出來,如果我們認爲他所斷言的是:不論我們對羅馬人所接受的有關所有權的觀念鑽研得如何深入,不論我們在追溯這些觀念時如何密切接近法律的初生時代,我們所能得到的有關所有權的概念不外乎包括這三個要素——“占有”,“他主占有”,即不是一種任意的或從屬的而是一種針對世人來說的絕對占有,以及“時效”,也就是“他主占有”不間斷地延續著的一定期間。非常可能,這個格言可以用其著者所允許的更大的概括xing來表達,但如果我們所考察的任何法律製度的發生遠在這些聯合觀念構成所有權觀念的時期以前,則就很難預期一個合理可靠的結論。

  同時薩維尼的准則不但確立了關于財産起源的通俗理論,它的特殊價值還在于使我們注意到它的弱點。在布拉克斯頓和他的追隨者的見解中,神秘地影響我們人類祖先的心理的是取得專門享有的方式。但神秘之chu,並不在此。所有權以他主占有開始,並不足以奇怪。第一個所有人應該是武裝的強有力的人,才能保證其物件的安全,這也並非出于意外。但是爲什麼一定要經過一定的時間,才能産生一種尊重他占有的情緒——這正就是爲什麼人類對于一切在事實上長時期存在的東西普遍加以尊敬的根源——,這才真正有深入研究的必要但卻遠不屬于本文範圍之內的問題。

  在指出我們可能多少搜集一些有關所有權早期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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