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人類理解論第9章 文字底缺陷上一小節]而且在事實上,我們亦不能否認,它有幾分可以幫助我們。不過普通用法在普通談話中,雖然大致能規範住文字底意義,可是任何人亦沒有相當的權威,來確立文字底意義,來決定人在它們上應附加什麼意義。因爲所謂常度並不足以使各種文字供哲學的推論之用。很複雜的觀念底名稱在通用時都有很大的伸縮,而且即在常度底範圍中,一個名詞亦可以表示十分不同的若幹觀念。不但如此,而且我們根本就看不到什麼地方有所謂常度底規則和標准,因此,我們還往常爭執,究竟一個字底用法怎樣才能契合于語言底常度。
由此看來,觀念如果太複雜,它的名稱自然就易于不完全,自然就容易有含糊而不確定的意義。而且即在互求了解的人們,這些名字所表示的觀念,在說者和聽者兩方面,亦並不能相同。在全中,人人口中雖然都會說“光榮”,“感激”等名稱,可是人們在用這些名稱時所想要表示出的那些複雜的集合觀念,顯然會因人而異的。
9 人們在學習這些名稱時所由的途徑,亦能使它們含糊起來——人們學習混雜情狀底名稱時所由的途徑,亦最能使文字底缺陷它們底意義不確定起來。因爲我們如果一考察兒童們怎樣學習語言,我們就會看到,要使他們了解簡單觀念底名稱所表示的東西,和實觀念底名稱所表示的東西,則人們往往要把那些東西指示出來,使他們得到那些觀念,並且要向他們重複指示那個觀念的名稱,如“白的,甜的,
,糖,貓,犬”等。不過在混雜情狀方面,尤其在最重要的道德的文字方面,則他們往往是先學習各種聲音的。學習了以後,他們如果要想知道它們表示著什麼樣的複雜觀念,則他們必須求他人底解釋,或者自己費辛苦來觀察(大部分是這樣的)。不過他們雖然追求各個名稱底精確的意義,可是這些複雜的觀念亦並不易發現出來,因此,這些道德的文字在多數人口中,就只是一些空空的聲音,而且它們縱然有點意義,而那種意義大部分亦是很松散,很不定,很含糊,很紛亂的。而且人們縱然以較大的注意來確立自己底意念,可是他們如果想用各種名稱來表示那些複雜的觀念,並且想使那些觀念同別的(縱然是聰明而勤懇的)人們用這些名稱所表示的那些觀念有所差異,則他們仍然免不了一種困難。在這裏,我們雖然看到,人們在“尊榮”,“信仰”,“恩典”,“宗教”,“教會”等方面,常有不斷的爭辯和討論,可是我們卻不容易觀察出各個人所懷的不同的意念來;這就是說,各人對這些文字底意義,見解並不一致,而且各種文字所表示的各複雜觀念,在他們心中,亦並不一致。因此,人們由此所生起的爭執,只在于聲音底意義方面。因此,我們就看到,在神或人的法律方面,人們底解釋便無窮盡。注解又引起注解來,解釋又發生了新的解釋;因此,人們常常要來限製,來分別,來變化這些道德文字底意義,而無所底止。而且人們既然仍有能力來編造新的混雜情狀底觀念,因此,這些人造的觀念就會增加到無數的程度。許多人在初讀經文或法典時,雖然對其字句底意義,自己覺得已經了解,可是他們一求助于注解家,則往往反覺得失掉原來的意義,而且正因爲那些解說,自己反生起(或增加)了疑惑,使那些地方含糊起來。我所以如此說,並不是我以爲注解是無用的,乃是想要指明,人們縱然有能力、有意向,來利用極清晰的語言表示自己底思想,可是即在他們口中,那些混雜情狀底名稱亦是天然不確定的。
10 因此,在古著作家方面,一定免不了含混情形——
不用說,這種情形能使往古的和遠的著作家底作品必然地含混不明,因爲許多聰明人既然在這方面曾運用其思想,而且著了汗牛充棟的作品,這就足以證明,要想找尋古代著作家底真正意義,是需要何等注意,精研,聰明和推論的。不過我們在各種著作方面,不必都過分推求其意義,我們所當著重的,只應當限于包含真理和法律的那些書籍,因爲真理是我們所信仰的,法律是我們所服從的,稍有錯誤,稍有觸犯,就會使我們陷于不利。至于別家作者底意義,則我們不必過于費心來探求,因爲他們所寫的既然只是他們底意見,因此,我們並不必知道他們,正如他們不必知道我們底意見一樣。我們底禍福既然不依靠于他們底命令,因此,我們縱然不知道他們底意念,那亦並無危險。因此,我們在讀他們底著作時,他們所用的文字如果沒有適當的明白程度,清晰程度,則我們可以把它們擱置在一邊,並且決定說:
“他們如不想使人了解自己,則他們是應當被忽略的。”si 文字底缺陷nonvisintelligi,debesnegligi.這樣對于他們亦無損害。
11 意義含糊的實名稱——我們已經說過,混雜情狀底名稱,所以沒有確定的意義,乃是因爲自然中沒有真實存在的標准,使那些觀念有所參照,有所校正。不過實
底名稱所以沒有確定的意義,卻因爲與此相反的理由,因爲人們假設,它們所表示的觀念是與實在的事物相符合的,而且是以自然底標准爲參考的。在我們底實
觀念中,並不如在混雜情狀底觀念方面那樣,在這裏,我們並不能自由來組合各種觀念,使它們形成一個具有特征的標記,以來歸類並命名各種事物。在這些觀念方面,我們必須服從自然,必須使我們底複雜觀念契合于實在的事物,必須用事物本身來規範它們名稱底意義,不如此,則我們底名稱不能成爲它們底標記,不能代表它們。在這裏,我們自然有模型可以依從;不過這些模型卻能使它們名稱底意義很不確定起來。因爲外界的標准既是根本不能知道的(或者縱能知道,所知的亦是很不完全,很不確定的),那麼各種名稱所表示的觀念如果仍以它們爲參照,則那些觀念底名稱當然不能有穩定而單一的意義。
12 實底名稱第一參照于實在的本質,而實在的本質是不能知道的——我們已經說過,實
底名稱在普通用法中,有兩層參照。
第一,人們以爲各種事物都有實在的組織,它們底一切質都由此流出,並且會粹于此。因此,他們就使實
底名稱來表示這種組織,並且假設它們底意義同這種組織相契。不過這種實在的組織或本質(人們往往有這種稱呼)既是我們所完全不能知道的,因此,我們不論用任何聲音來表示它,而那個聲音總不能有確定的含義。我們如果用“馬”或“銻”兩個字來表示我們所完全觀念不到的那些實在的本質,則我們真不知道,那些事物是叫做馬或銻,或應叫做馬或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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