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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理解論》第10章 文字底濫用

第5小節
洛克作品

  [續人類理解論第10章 文字底濫用上一小節],則我們在關于這些名稱的一切談論中和推理中,會發生了很大的紛亂,而且在我們用文字傳遞思想時,亦會有很大的不利。

  22 第六點,人們假設各種文字都有明顯而確定的各種意義——第六點,另一種文字底濫用法雖是更普遍的,卻是少爲人所注意的。那就是人們因爲習用之故,常把一定的觀念附加于一定的文字上,因此,他們容易想象,在名稱和其意義間,常有一種切近而必然的聯絡。因爲這種緣故,他們便無疑義地假設,人人都可以知道他們底意思,都應該安于所表示的文字,而不必再往深chu追求。他們好象以爲,人們在應用那些通用的文字時,說者和聽者似乎必然有確乎相同的觀念似的。他們在談論中應用各種名詞時,既然以爲他們已經由此把他們所談的東西分明置于人前,而且他們既然以爲別人底文字所表示的東西自然亦同他們用這些文字時所表示的一樣,因此,他們從來不肯費神來解釋他們自己底意義,或明白地了解他人底意義。因此,就發生了許多的爭吵和口角。可是這樣並無絲毫進步,亦並不能稍爲促進知識。因爲人們雖然以爲各種文字是共同意念底尋常而有規則的標記,實則它們只是自己的觀念底一些任意而不確的標記。不過在談論中,或爭辯中,有人如果同他們底意義,則他們反會覺得是奇怪的。可是日常談話中所發生的爭執,使我們分明看到,兩個人所用的複雜觀念底名稱,很少能夠表示同一精確的集合ti。任何文字都可以分明證實這一層。就如生命一詞本是最常見的,而且你如果問一個人說,他怎樣解釋這個名詞,則他反會見怪你。但是我們如果發問,在種子中已存在的植物是否有生命,卵未孵時期中的胚形是否有生命,人在暈過去時,是否有生命?則我們會分明看到,生命這個名詞雖是最常習見的,可是我們用其它來,並不見得永遠有明白、清晰而確定的觀念。概括說來,人們自然有一些粗疏而紛亂的意念,並且應用語言中普通的文字來表示它們。在日常談話中和事務中,文字底這種用法雖是粗疏的,可是亦很足以應用。不過在哲學的探討方面,這種用法並不夠。在知識和推論方面,我們需要精確而有定的觀念。我們自然不至太于愚蠢,常讓他人解釋了他們所用的文字,然後才能了解他們所說的是什麼,我們自然亦不常吹毛求疵,來改正他人底用字方法。不過我們所追求的既是真理和知識,則他們所用的文字如果意義紛歧,我們當然可以希望他們給我們解釋出來;

  那並不是什麼過錯,而且我們如果不知道,他人所用的文字有什麼意義,則我們坦白地自己承認了這一點,那亦並無可恥的地方。因爲我們如果不聽他人把意義講解出來,則我們便沒有別的方法可以確知他們底意義。由輕信而生的這種文字底濫用法,在學者間範圍最廣,而且結果亦最壞。因爲人們雖然都相信,在迷惑世人的那一些爭論中和書籍中,委實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可是我只看到,各派學者在互相爭辯中,所能爲力的,只是說了一些不相同的語言。因爲我總相信,他們如果tuo開名詞,專思考事物本身,並且知道他們所思想的是什麼,則他們底思想都是一樣的;只是他們所要主張的東西或許不同罷了。

  23 語言底目的,第一,在于傳達觀念——關于文字底缺點和濫用,我們現在可以作一個結束。我們可以說,在我們同他人談話時,語言底功用大ti有三種。第一、是要把一個人底思想或觀念傳于另一個人。第二、是要極簡易地,極迅速地達到這層目的。第三、是要把人們對于事物所發生的知識傳達出去。在這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語言如果失其作用,則它不是被人濫用了,就是它本身是有缺陷的。

  第一點,各種文字如果發生了下述的三種情形,則它們便達不到第一種目的,便不能把一個人底觀念傳達于另一個人。(一)人口中所用的名稱如果不表示他心中確定的觀念,則這個目的不能達到。(二)人們在把語言中的普通名詞應用于各種觀念上時,那些觀念如果並不曾表示于那種語言中的那些名詞,則這個目的不能達到。(三)人們如果在應用各種文字時,來回變化,一時用它們表示這個觀念,一時又用它們表示另一觀念,則這個目的亦是不能達到的。

  24 第二,在于迅速地表示——第二,人們如果只有複雜的觀念,而無清晰的名稱來表示它們,則他們便不能用簡便方法迅速表示它們。這種缺點有時是在語言本身的,有時是在人方面的。語言方面所以有這種缺點,只是因爲它本身沒有能表示這個意義的聲音。人方面所以有這種缺點,乃是因爲他只想把自己底觀念表示給人,卻沒有懂得那個觀念底名稱。

  25 第三,在于用語言來傳達人們對于事物所有的知識——人們底觀念如果不符合于實際的事物,則他們底文字便不能傳達出關于事物的知識。知識方面這種缺點是導源于我們底觀念中的,因爲我們底觀念有時會因爲我們缺乏注意、研究和專一,致與事物底真相不符。但是這種缺點亦可以擴及于文字方面,如果我們用文字所表示的實在事物,竟然沒有實在xing或存在的。

  26 人類的文字怎樣在這些方面達不到目的——第一,一個人如果只用某種語言中的文字,而在心中卻無他用這些文字所指的清晰的觀念,則他在談話中用其這些文字來,只是空口喧嘩,並無絲毫意義。他在表面上,用其生硬的文字,和學術上的名詞來時,雖然亦很象有學問的樣子,可是他並不能因此在知識方面稍有進步;這個正如一個人只知道各種書名,而不知道其內容,不能在學問方面有所進步似的。因爲我們縱然按照適當的文法結構,或調和流暢的音節,把各種文字應用于談話中,可是那些文字仍不過只是一些聲音,並無別的意義。

  27 第二,一個人如果只有複雜的觀念,而無相當的名稱與之相符,則他底情形正如一個書商,只在貨棧中存著未訂就、未題箋的一些書籍似的。象這樣一個書賈,要想把這些書籍表示于人,他只得把這些散亂的紙張指示給人,把總數傳達給人。這個人既然因爲缺乏文字之故,不能在談話中表示出他底複雜觀念來,因此,他就不得不一一列舉那個觀念所包含的各簡單觀念,以求把那個觀念表示出來;因此,他就不得不用二十個字,來表示他人用一個字所表示出的東西。

  28 第三,一個人所用的標記,如果並不永遠常表示著同一的觀念,他所用的文字如果此時表示一種意義,彼時又表示另一種意義,則他在經院中和談論中,一定不能成爲一個公平的人,就如一個人在市上交易時,以同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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